明令禁止高利放貸!
文/廣州陳亮律師
高利貸一直以來是滋生違法犯罪行為的重災區。“校園貸”、“套路貸”、黑網貸、地下錢莊等打著小額貸款的幌子,通過“砍頭息”、利滾利等方式,使小錢像滾雪球一樣越滾越大,最終變成永遠都還不完的巨額債務。而且,這些非法放貸機構,往往會使用暴力、威脅、恐嚇、敲詐等手段進行催債,給債務人帶了巨大的身心傷害和財產損失,產生了十分惡劣的社會影響。針對近年來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放貸問題,此次《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的有關規定。前述規定代表國家從法律層面規范民間借貸活動,以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民法典》出臺后,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只要當事人約定的利息違反了國家有關借款利率的強制性規定,原則上都將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下面,筆者將為大家介紹《民法典》中民間借貸相關規定的內容。
1、什么是高利放貸?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修改<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決定》的規定,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由原來的“以24%和36%為基數的兩線三區”調整為“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四倍”。因此,根據前述規定,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為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放貸人收取的利息不得突破該利率上限,否則,即屬高利放貸。
2、什么是LPR?
LPR的全稱為Loan Prime Rate,是指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它是一種貸款參考利率。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3、如何在民間借貸合同中正確地約定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根據前述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在沒有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將被視為沒有利息。因此,在出借款項時,一定要注意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利息。
同時還應注意,如果當事人在借貸合同中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而其他費用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其中一項,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利率四倍的部分,法院將不予支持。
4、民間借貸合同在什么情況下是無效的?
根據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5、非法催收高利貸,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不僅高利放貸行為已被法律明確禁止,非法催收高利貸的行為人,還將受到刑事處罰。在此前的司法實踐中,催收非法債務往往伴隨著跟蹤、傷害、限制人身自由、毀壞財物等行為,可能觸及故意傷害、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罪名,但只有催收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才會被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但根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93條之一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貸等產生的非法債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一)使用暴力、脅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嚇、跟蹤、騷擾他人的。同時,《兩高關于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中明確《刑法》第293條之一相應的罪名為“催收非法債務罪”,至此,該罪名被正式列入《刑法》。
《刑法典修正案(十一)》的發布,將采取“暴力”或者“軟暴力”手段催收非法債務的行為定為催收非法債務罪,填補了對高利貸整治乃至對金融秩序整治的立法空白,行為人在《刑法典修正案(十一)》發布后實施非法催收高利貸行為的,將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定罪論處。
以上就是本期對《民法典》中關于禁止高利放貸規定的解讀,讀者們如在生活中遇到難以解決的糾紛,或者對本欄目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歡迎向本雜志的編輯部來信,也可以向筆者留言(聯系方式詳見“中國律師的法律信箱”一欄),筆者將一一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