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個人隱私不容侵犯!
文/廣州陳亮律師
日常生活中,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行為屢見不鮮,大數據時代公民隱私權保護面臨巨大的挑戰。我國正式承認隱私的法律地位是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隱私作為一種“其他人格利益”予以保護,但是在《民法典》出臺以前,我國法律對于隱私權的定義及具體的侵權行為一直沒有明確規定。這次《民法典》在“人格權編”首次明確了隱私權的定義,更賦予了“私人生活安寧”這一重要公民權利的人格權屬性,體現了國家日漸重視對公民隱私的尊重和維護。《民法典》生效后,接到騷擾電話、短信、或者朋友圈被微商刷屏等行為均可能構成對公民私人生活安寧的侵犯。下面,筆者將為大家介紹《民法典》關于公民隱私保護的內容。
1、隱私權是什么?私人生活安寧的含義是什么?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空間、私人活動、私人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進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擾的具體人格權。公民的隱私權包括對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的權利;對自己的隱私享有積極利用,滿足自己的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對自己的隱私享有自由支配的權利,只要不違背公序良俗即可。
私人生活安寧主要是一種安寧平靜、不被打擾、自主決定的狀態。私人生活安寧主要體現在日常生活安寧、通信安寧、選擇安寧等方面。日常生活安寧包括不被打擾、監視、監聽、跟蹤等。通信安寧即不受到超過容忍限度的垃圾短信、垃圾廣告、騷擾電話的侵擾等。選擇安寧主要體現在私生活的自主決定方面,例如自由地選擇職業等。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侵擾是個人享有隱私權的重要體現。
2、公民的個人隱私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的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這里的“隱私”包括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其中,私密空間分為具體的私人空間和抽象的私人空間。具體的私人空間是指個人的隱秘范圍,如身體的隱私部位等,抽象的私人空間是指思想的空間,如個人的日記。私密活動是一切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婚姻生活等。私密信息包括所有的個人情況、資料,如病史病例、身體缺陷、健康狀況、財產狀況、婚戀情況、家庭住址、個人檔案材料等均屬于個人私密信息。
3、哪些行為屬于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行為?
《民法典》首次明確了“隱私”的概念,并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的行為進行了列舉說明。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4、法律對隱私權的保護有何限制?
隱私權的保護并非毫無限制,其應當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也即是說,當隱私權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依公共利益的要求進行調整,對于公眾認可的那些屬于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比如識別不法行為、維護公共安全和國防、遏制大規模流行病的擴散等,當處于上述情況時,應當適當考慮個案的相對嚴重性,可以以更大的公共利益為名來相對減少對個人隱私的保護,但上述情形只能是例外。
5、侵犯他人的隱私需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侵犯公民個人隱私,要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
除了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以外,行為人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行為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此外,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即便未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序,也可對行為人予以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行為人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以上就是本期對《民法典》中個人隱私權保護制度的解讀,讀者們如在生活中遇到難以解決的糾紛,或者對本欄目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歡迎向本雜志的編輯部來信,也可以向筆者留言(聯系方式詳見“中國律師的法律信箱”一欄),筆者將一一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