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沖動離婚設置一個「緩沖期」
文/廣州陳亮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之后,新增的“離婚冷靜期”瞬間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離婚冷靜期”的設置,是為了給作出輕率離婚決定的夫妻一個“破鏡重圓”的機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也說明,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主要是針對的是輕率離婚的現象。離婚自由應得到尊重,但是自由并不等同于隨心所欲。離婚冷靜期只是在程序上讓協議離婚的時間延長了一些,離婚的門檻并沒有提升。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離婚冷靜期對他們來說也不會成為離婚的絆腳石。下面,筆者就《民法典》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為大家予以相應解讀。
1、什么是“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婚姻登記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在離婚自由的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申請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在一定的時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2、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的意義是什么?
夫妻離婚涉及到當事人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對個人、家庭和社會都會產生深遠影響。近年來我國社會的離婚率逐年上升,很多人在作出離婚決定時并不十分理智,容易出現沖動、草率離婚,此既不利于維護家庭穩定,也不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子女的權益。我國近十年來的司法實踐表明,有很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其實存在和好的可能性。《民法典》設立“離婚冷靜期”制度,主要是針對目前社會上經常發生的所謂“閃婚閃離”,尤其是“沖動離婚”的現象。因此,設置“離婚冷靜期”,意義就在于給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多一次挽救的機會,讓離婚糾紛中的男女雙方冷靜協商,理性面對婚姻內存在的各種問題。
3、訴訟離婚中是否存在冷靜期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第4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據此,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也可以設置冷靜期。但是,法院對于訴訟期間冷靜期的適用,存在以下限制條件:
(1)依據最高院的規定,適用冷靜期需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因此并不會出現所謂法院隨意延長審限,或者不同意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借此拖延訴訟的情況。
(2)冷靜期內,各方并不是坐等時間經過,而是要采取積極的措施修復雙方情感,或進行心理疏導,或開展調解工作。
(3)冷靜期是可以叫停的。如果當事人在冷靜期內有家庭暴力、吸毒、轉移財產、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訴訟等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終止冷靜期。
4、“離婚冷靜期”是否限制了離婚自由?
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盲目、沖動離婚,但離婚主動權仍然掌握在夫妻雙方手中。離婚冷靜期內是否撤回離婚申請,冷靜期屆滿后是否繼續申請離婚,仍然取決于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愿。
另外,民政部門僅對夫妻雙方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沒有爭議的婚姻關系予以處理,若夫妻雙方未就離婚事宜協商一致,要求離婚一方仍然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請求法院解除夫妻婚姻關系。所以,“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并不會限制離婚自由。
5、“離婚冷靜期”是否不利于保護被家暴者?
對家庭暴力零容忍,是社會不容踐踏的文明底線,“離婚冷靜期”絕對不是家庭暴力的“保護傘”。對于存在家庭暴力的夫妻雙方,絕大多數當事人會選擇向法院起訴離婚。家庭暴力屬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妻間的嚴重沖突,如果認定存在嚴重家暴情形,當事人因家暴而起訴要求離婚的要求是真實的,則法院不會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以免當事人受到進一步的傷害。
6、夫妻一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揮霍、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怎么辦?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離婚冷靜期”中,夫妻婚姻關系尚未解除,所以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沒有發生改變,因此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以上就是本期陳亮律師對《民法典》中“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解讀,讀者們如在生活中遇到自身難以解決的糾紛,或者對本欄目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歡迎向本雜志的編輯部來信,也可以向陳亮律師留言(聯系方式詳見本刊“中國律師的法律信箱”欄目),筆者將一一為您耐心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