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義肖像權
文 / 廣州陳亮律師
現今社會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大家在出行旅游、購物消費、使用社交軟件記錄生活時,均有可能會被采集和使用包括人臉信息在內的一些個人信息。實踐中,個人人臉信息、照片、影像等被非法采集、濫用的現象大量存在,一旦前述個人信息被大量傳播,將會給受害人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我國原《民法通則》僅對自然人的肖像權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規定肖像權侵權須“以營利為目的”,而對于何為肖像、肖像權、何為侵犯肖像權等都未作明確界定。2021年發布實施的《民法典》,不僅將人格權單獨成編,還在人格權編第四章用六個條款規定了肖像權,明確將“肖像”的內涵界定為“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改變了以面部特征為中心界定“肖像”的立場。此外,《民法典》還明確了肖像權的行使方式、新增肖像權合理使用制度等等。下面,筆者就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民法典》有關肖像權制度的法律規定。
1、什么是肖像權?
根據《民法典》第1018條第二款的規定,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由此可知,《民法典》明確“肖像”界定的關鍵在于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具有“可識別性”。據此,不論身體任何部位都屬于肖像權的保護范圍,而并不限于面部特征。肖像權的載體包括但不限于藝術作品,任何可以反映自然人外部形象的物質手段都可以納入這種載體之中,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圖片、照片、繪畫、雕像、游戲中的形象等。肖像的可識別性是指以社會一般人能否識別作為判斷標準,對通過某種技術手段再現的個人肖像必須能被人們辨認為具體的某個人,如果沒法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則該外部形象就不屬于肖像權的保護范圍。
2、哪些行為可能涉嫌侵害肖像權?
根據原《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構成肖像權侵權必須具備“未經肖像權人同意”和“以營利為目的”兩個構成要件。實踐中,有大量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因侵權人主張使用行為不具有營利性質,而被認定為不構成侵權,這顯然無法對權利人形成有效保護。
新發布實施的《民法典》刪除“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構成要件,將肖像權的保護范圍擴大。至此,即使沒有營利目的,但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也有可能會構成肖像權侵權。
此外,《民法典》第1019條第1款還進一步明確了構成肖像權侵權的行為類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3、什么情況下,即使未經他人同意,也可以使用他人的肖像?
社會生活中,諸多社會活動都需要利用到肖像,若凡是未經他人允許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都構成侵權,勢必會給正常的社會生活造成諸多不便。對此,《民法典》第1020條規定了肖像權的合理使用規則,包括:
(一)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如美術生臨摹他人公開的照片;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如使用他人照片播報其英勇事跡;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如公布通緝犯的照片;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如在介紹“某某故居”過程中使用其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如發布尋人啟事中使用他人照片等。
4、死者的肖像權受保護嗎?
根據《民法典》第994條的規定,死者人格權益受侵害時,明確死者的近親屬可作為請求權人主張權利。雖然人格權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續的基礎,但其肖像、名譽等承載和保護的利益卻不因此當然消失。不當使用死者的肖像導致死者生前的形象被破壞,而使死者蒙羞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同樣可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
5、侵犯他人肖像權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肖像權屬于人格權的范疇。根據《民法典》第995條、996條的規定,人格權收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具體承擔責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肖像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按照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權行為的目的、方式、場合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以上就是本期對《民法典》中肖像權制度的解讀,讀者們如在生活中遇到難以解決的糾紛,或者對本欄目有任何意見或建議,歡迎向本雜志的編輯部來信,筆者將一一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