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法律信箱
文/廣州陳亮律師
一、關于涉外勞動用工方面的法律問題
來自深圳的李先生來信咨詢:陳律師您好,我是來自深圳的李先生,我在深圳開了一家日語培訓機構,于2021年5月聘請了三名日本籍公民在培訓中心擔任外教。由于我對國家關于聘請外籍教輔人員的法律規定不是很熟悉,我想請問國內依法設立的培訓公司,可以聘用外籍公民擔任外教嗎?如果不可以的話,我們公司可能要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陳亮律師回復:李先生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根據國家外國專家局、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達到我國對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的標準,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取得《資格認可證書》之后,方可開展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工作。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對私自雇用外國人的單位和個人,在終止其雇用行為的同時,可以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因此,未經資格認可擅自聘用外籍人員從事教培工作的行為屬于非法聘用,將可能受到公安部門的行政處罰。
二、關于涉外股權確認糾紛的法律問題
來自上海的金女士來信咨詢:陳律師您好!我是來自上海的金女士,2002年,我的丈夫與朋友A在上海注冊成立了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00萬元,其中我丈夫出資90萬元,系該公司持股90%的股東。2010年,我和丈夫還有女兒一起移民德國,加入德國國籍。2021年2月,我丈夫在德國因病死亡。回國后,我和女兒到上海浦東公證處做了繼承權公證,我丈夫的父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因此,我和我女兒將共同繼承我丈夫的遺產,包括其持有的塑料制品有限公司90%的股權。當我向公司另一股東A發函要求其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時,卻被其拒絕。我想請問,我目前的國籍國是德國,我可以繼承中國公司的股權嗎?如果我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股權時,法院是否會適用中國的法律來審理此案?
陳亮律師回復:金女士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根據您的陳述,該案是因外國人繼承公司股權、股東資格而發生的涉外股權確認糾紛,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因此應當適用中國的法律來處理。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于您已經辦理了繼承權公證,如果公司章程里面沒有對股東資格繼承另做約定的話,則您和您女兒依法可以繼承您丈夫在該公司的股權以及股東資格。雖然您和您女兒均是外國國籍,但您二人是依繼承取得的公司股東資格,并未改變公司注冊資金的來源地,公司的性質仍為內資公司,故無須獲得國家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的批準。此外,根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公司應當依照規定申請變更登記。因此,您可以要求該公司依法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
三、關于涉外租賃糾紛的法律問題
來自深圳的彭先生來信咨詢:陳律師您好!我是來自深圳的彭先生。我在深圳市福田區有一間商鋪,2018年,我與香港人A先生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共同經營某超市,由我提供商鋪且每月收取固定金額的收益但不承擔盈虧,而A先生只付固定利潤,由其獨立承擔盈虧。但是,現在A先生已經欠我近6個月的收益未予支付,我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我的合法權利。我想請問,因A先生是香港人,法院對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糾紛的管轄是否有特殊的規定呢?我能否向商鋪所在地福田法院起訴呢?
陳亮律師回復:彭先生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根據深圳市前海法院的相關規定,前海法院集中管轄深圳市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管轄本轄區內應由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執行案件,集中管轄深圳市轄區內應由其他基層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涉外、涉港澳臺商事案件,最高訴訟標的的金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因此,您與香港人A先生之間的合同糾紛,應由前海法院管轄。但是,根據您的描述,您與香港人A先生之間簽的合作協議,就其內容而言,屬于典型的名為合作,實為租賃的租賃合同。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因此,綜合來看,您與A先生之間的糾紛屬于房屋租賃糾紛,應當由專屬管轄法院福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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