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法律信箱
文/廣州陳亮律師
一、關于涉外借貸糾紛的法律適用
來自香港的吳女士來信咨詢:陳律師您好,我是來自香港的吳女士,2020年12月,廣州人林某因資金周轉需要,經過我朋友伍某的介紹,向我借款港幣500萬元。后來,我們在香港會面后,我將四張現金支票金額共計500萬元港幣交給林某,林某當場向我出具了事先寫好的《借款單》,承諾三個月后歸還借款,上述四張現金支票均于當天在香港全部兌付。借款到期后,林某沒有依約還款,經屢次追討無果,我決定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維護我的權利。請問,我可以向廣州的法院起訴要求林某還款嗎?法院審理時是以香港的法律還是中國大陸的法律為依據呢?
陳亮律師回復:吳女士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您可以選擇在被告住所地起訴,如果林某的住所地在廣州的話,您可以向廣州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林某。同時,因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本案具有涉外的因素。對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借貸糾紛所適用的準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問題,參照適用本規定。因此,您與林某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在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情況下,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也即,由于您是香港居民,借款人林某出具《借款單》的行為發生在香港,借款的貨幣種類為港幣,現金支票的開具、交接和兌付均發生在香港,因此您與林某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為準據法。
二、關于涉外房產糾紛的法律問題
來自臺灣的李女士來信咨詢:陳律師您好!我是來自臺灣的李女士。我與我的丈夫張先生都是臺灣人,1999年1月在臺灣登記結婚。從2017年3月起,我們便開始分居,但是沒有辦理離婚,之后張先生2019年到深圳生活。2020年8月,張先生在深圳購買了一套房屋,隨后進行了換證登記。我認為,張先生在我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該房屋應屬于我們的共同財產,應該登記為我們共同所有。我計劃將于近期向房屋所在地也即深圳的法院提起訴訟,請問法院審理是否會以臺灣地區的法律為準呢?
陳亮律師回復:李女士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根據您的陳述,您與丈夫張先生之間的糾紛實際上并非不動產糾紛,而是基于婚姻關系的夫妻財產糾紛。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在婚姻關系糾紛中,涉及到所有人身與財產關系的案由,均確定為婚姻糾紛,您提起共有權確認糾紛的前提條件是您與張先生之間存在婚姻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由于您的經常居所地為中國臺灣,張先生的經常居所地為深圳,所以你們二人沒有共同經常居住地。如果你們沒有就沖突規范進行協議選擇,但雙方均持有臺灣地區身份證的話,則法院將會以臺灣地區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來審理該案。
三、關于勞動爭議的法律問題
來自英國的Sam先生來信咨詢:陳律師您好!我是來自英國的Sam先生。我此前與廣州某電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是三年,自2018年12月20日至2021年12月21日,每月工資2.5萬。至2021年5月,該公司已經欠付我兩個月的工資。而且,因受到疫情影響,該公司已經于2021年6月開始停工,期間沒有向我發放工資也沒有支付任何生活費。2021年8月,公司復工后,老板以公司處于虧損狀態為由,將我的工資降為每月1.2萬元,我覺得我無法接受。請問我可以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欠付我的工資以及停工期內的生活費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
陳亮律師回復:Sam先生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您是英國人,與我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發生的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所以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應適用中國法律。
此外,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并未排除對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法律適用,實踐中也有大量判決支持對外國人勞動爭議的審理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按時支付工資,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您和公司不能協商解決,那么他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解除合同,請求機構支付欠付的工資、因疫情停工后第一個月的工資、停工期超過1個月之外的其他幾個月的生活費用以及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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