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法律信箱
文/廣州陳亮律師
一、關于涉外專利糾紛的法律適用
來自北京的李先生來信咨詢:陳律師您好,我是來自北京的李先生。目前我任職于北京某所大學的光電學院的教授,我和我的團隊于2020年3月成功地研制出了一種顯微鏡的鏡片及裝置,能夠減輕顯微鏡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輕微震動,從而提升顯微鏡的性能和使用感。2020年5月7日,我們向中國專利局提交了該“防震顯微鏡裝置”的發明專利申請,但在申請的過程中發現德國某公司已經于2020年4月2日向德國的專利機構提出了“防震顯微鏡”的發明專利申請,且于2020年6月2日以相同的主題內容向中國專利局提出了發明專利申請,同時提出了優先權書面聲明以及在德國提出專利申請的文件副本。經我們團隊的研究對比,我們的顯微鏡裝置與該德國公司的顯微鏡幾乎是相同的,我想請問,是不是我們先于德國公司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申請,專利權就應該屬于我們呢?
陳亮律師回復:李先生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根據您的陳述,我認為中國專利局應將專利權授予該德國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中、德兩國已共同參加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因此,本案中專利權授予給誰的爭議應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為依據進行判斷。《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了優先權原則,發明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為12個月。您雖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國專利局申請專利,但這種申請行為不足以對抗公約規定的優先權,所以,該項專利權應授予德國公司。
二、關于涉外合作經營糾紛的法律適用
來自香港的趙女士來信咨詢:陳律師您好!我是來自香港的趙女士。我與友人A(廣州人)在廣東深圳簽訂了合作經營協議,共同設立了一家外貿公司,主要從事高級燈具的進出口貿易活動。因為我長期生活在香港,所以公司一直以來都是由我的友人A在打理。公司自成立至今,一直處于虧損狀態,我經查賬發現,友人A在管理公司的過程中存在中飽私囊的行為,且公司年年虧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經營決策的失敗。如今我想與其解除合作經營協議,退出該公司的股東身份以及時止損,但A一直不同意。我們已經在之前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中約定了如果發生糾紛則適用香港的法律來解決,請問該條款有效嗎?我們之間的糾紛將適用哪地的法律來解決呢?
陳亮律師回復:趙女士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根據您的陳述來,您與友人A之間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中關于適用香港法律解決糾紛的條款是無效的,您與A的糾紛只能適用中國的法律來解決。根據我國目前剛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本條規定屬于強制性法律規定,無論是外國法還是港澳臺法律,都不允許選擇。所以您和友人A之間糾紛的解決只能適用中國法律。
三、關于涉外侵權糾紛的法律適用
來自美國的丁先生來信咨詢:陳律師您好!我是來自美國的丁先生。我原本是上海人,但是小時候隨家人移民到了美國,獲得了美國國籍。前段時間,我回上海探望爺爺奶奶,在國內待了幾個月。我是一名籃球愛好者,12月3日,我在小區散步時,看到有一群高中生在打籃球,一時興起,就加入他們其中一方。但不幸的是,上半場還沒結束,我的鼻子就被其中一人的手肘撞傷,當場血流不止,送醫后檢查發現鼻梁已經骨折了。我認為,傷害我的那名學生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明知我的頭部就在附近,還跳起來搶球擊中我的鼻梁,對我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我想要向他主張賠償,請問法院會支持我的請求嗎?
陳亮律師回復:丁先生您好,感謝您的來信!根據您的陳述,您是自愿加入到籃球賽中去的,而籃球賽本身就是具備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根據中國新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因此,除非您能夠證明被告方對您受傷的損害后果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否則法院可能不會支持您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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